研究生管理制度

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研究生(实习生)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研究生教育管理,加强我所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服务保障水平,更好地发挥研究生在我所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意见》(苏农院字〔2021〕7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农院字〔20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高校或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来我所进行联合培养、科研合作、创新实践的硕博士研究生(以下统称“研究生”),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我所职工作为高校兼职研究生导师招收的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统称“联培生”),第二类是经研究生所在高校相关学院和导师批准来所开展科研工作、创新实践的合作交流研究生和实习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分工

第三条  我所是研究生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研究生工作的统筹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等工作,配合做好相关高校导师遴选增列、队伍建设和研究生指标分配等工作,积极推进与相关高校学院共建研究生工作站、实习基地等研究生教育培养平台,做好非协议高校联合培养和合作交流研究生的招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我所研究生兼职导师(含合作交流研究生的指导老师,以下统称“导师”)是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包括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研究生学术与实践创新能力、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和职业发展等方面。

第五条  团队是研究生、实习生开展学习和工作的重要载体,负责做好研究生岗前培训、日常考勤、学术交流、荣誉奖励推荐等日常具体工作,为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和业务能力提升创造良好条件。

第六条  所综合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工作的人员为所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具体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安全培训、研究生毕业答辩、奖学金评审、卫生检查等日常公共事务管理,联系对接导师遴选与培训,指导研究生分会开展工作,协助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思想动态调研、文娱活动组织、困难学生帮扶等工作。

第三章  研究生管理与培养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修满规定的学分后,按照如下工作流程来我所开展学位论文研究或相关课题研究。

(一)进院流程。研究生个人来所前须向所办公室提供本人学籍证明、《学校证明》(加盖学校研究生院章或所在学院章)和研究生备案表电子版,由所综合办公室报送人事处备案。由学校组织研究生统一来院的,无需再报备。实习生来所前无需报备。

(二)报到流程。研究生到所综合办公室签订《科研诚信与安全生产承诺书》,填写《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研究生信息登记表》,经导师、团队(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所综合办公室,报所领导审批,交流研究生还须提供所在学院与所签订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实习生到所综合办公室填写《实习生申请审批表》,经指导老师、团队(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所综合办公室,报所领导审批。报到后由所统一安排学习室等相关工作。

(三)住宿流程。经院备案的研究生由导师在院办公系统平台人事人才板块提交研究生入住申请流程,将学籍证明、学校证明文件作为附件上传,流程结束后,打印入住申请流程到后勤处办理入住手续;其他学生住宿由各部门安排。研究生生活卡及网络账号申请须填写相应申请表,经团队(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所综合办公室办理。

(四)离所流程。各团队(部门)负责研究生离所工作,须填写《离所材料交接表》,做好钥匙归还、生活卡退还、宿舍资产核查与退还和培养业绩档案电子材料提交等工作,报所综合办公室,经所同意后出具实习鉴定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  研究生应根据所在高校的培养方案和导师的安排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实验和研究工作,在导师指导下高质量完成学位论文并达到所在高校对申请相应学位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在所期间,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在高校、我院及所相关管理制度,主动参加院、所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导师公开课、资环大课堂、党团活动、学术交流会、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作为院所各类评优评先重要依据;自觉服从所在团队管理,做好个人安全防护,遵守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和仪器设备使用等相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好实验室科研氛围和办公卫生环境,不得私自带领、准许外单位人员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不得在实验室开展非科研性质的工作,严禁在实验室用餐、吸烟、乱扔杂物、私拉乱接、使用违规电器等。

第十条  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的研究生,应积极参加其团队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固定学习日活动、主题党日活动、党课等,不断加强对党的理论学习,提升党性修养,发挥研究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各党支部应为研究生党员提供日常组织生活保障,按照协议高校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吸纳、发展研究生党员等工作。

第十一条结合所研究生科研进展汇报会,所设立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励、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励,以表彰在所期间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其中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在读研究生,设一、二、三等奖,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000元/人、二等奖800元/人、三等奖500元/人,奖励比例为一等奖不超过参加年度科研进展汇报总人数的10%、二等奖不超过20%、三等奖不超过20%。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励对象为毕业学年研究生,奖励标准为不低于500元/人,奖励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20%。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励对象为院研究生会成员、所研究生会成员等,标准为不低于800元/人,奖励比例不超过可申报总人数的30%。

第十二条  所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可与院奖学金叠加申请,所优秀毕业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励原则上不再与院相应奖励重复。所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每年评选一次,由个人申请、所在团队(部门)推荐、所综合办公室组织评审,报所长办公会通过后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从事各类经营性活动等,对于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开展经营性活动行为和不服从院所相关管理规定的研究生,根据高校、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导师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与院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高校的研究生导师遴选增列,由院根据相关要求统一组织遴选。非协议且与所建有研究生工作站高校的研究生导师遴选增列由所组织开展,支持各团队符合导师条件的职工增列为各高校的研究生导师。所根据院相关要求,按照“专业匹配、质量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研究生指标分配办法。

第十五条  导师须认真履行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格遵守院对研究生导师职责准则要求,秉持科学家精神,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完成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写作与答辩等各个培养环节的工作,严把研究生学位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质量关;要注重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关注研究生思想动态、学业、就业压力和心理健康,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

第十六条我所举办“资环大课堂”活动,支持我所职工走上讲台为全所研究生授课,授课内容应为资环领域前沿专业理论知识和最新技术成果等,原则上两周一次。

第十七条参加授课的职工应认真备课,所对参加“资环大课堂”活动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备课补助费,其中研究员每人每节课补助300元、副研究员每人每节课补助200元、助理研究员每人每节课补助150元;全英语授课的,每人每节课追加200元。

第十八条授课职工和课程由所提前征集安排,职工授课次数不限,原则上研究生导师每年至少授课一次,鼓励35岁以下科技创新岗位的博士积极参加授课。对授课质量高、学生评价好的研究生导师,所在可自主分配研究生指标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优先推荐参加院“导师公开课”和“优秀导师”评选;对授课质量高、学生评价好的非研究生导师,在符合高校兼职导师条件下,所优先支持其申报导师资格。

第十九条  导师不得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不得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不得有违反学术规范、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等等。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不履行导师职责、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导师,所视情节分别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等方式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所报院会商相关高校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各团队要及时为研究生开展实验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仪器操作等岗前培训,鼓励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实施、生产实践调研和学术交流活动,支持研究生参与院、所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竞技、党建团建、心理辅导讲座等各类活动,支持研究生申报院研究生奖学、助学、勤工俭学、困难补助、费用减免等,做好研究生考勤监督、安全教育、知识产权挂名、科研材料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团队根据实际情况为交流研究生购买意外保险,为非宁高校的交流研究生购买医疗商业保险。各团队须按时发放研究生生活补贴,不得拖延发放,不得让研究生垫付团队工作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实习生日常管理参照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所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研究生和实习生管理办法》(苏农院资环字〔2021〕4号)同时废止。